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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有着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可归纳为:(1)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一般都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是法律的源泉和诞生地。(2)法律服务于经济。法律被制定以后,它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法律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确认和维护经济关系和活动,以其指引性和预测性促进和引导经济关系和活动;在一定限度内,以其国家强制性和统一性摧毁和改造某种不适应统治阶级需要的经济关系和活动,建造新的经济关系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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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经济的联系最根本。可以说,法律最终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在物质生活条件中,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基础。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但法律并不是消极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它一旦产生,就具有本身的特点,对经济基础产生积极的反作用。因此,在回答本题时,不仅要回答经济对法律的决定关系,还要回答法律对经济的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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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互相代替。他们的不同点有:(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性;而党的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党的政策要成为国家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机关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的,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而政策则是由决议、决定、纲领、宣言等形式组成;(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详尽;政策则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则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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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极其容易将法律与党的政策混淆,甚至有人竟将党的政策代替法律,认为法律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律和政策都是治理国家的不可缺少的工具,既要重视政策的作用,也要重视法律的作用。在两者之间不能比高低、分大小,他们有各自的、不可替代的职能与作用。回答本题时,要从法律与党的政策在制定的组织和程序、实施的方式、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程度等方面加以区别。要明确法律不能代替政策,党的政策也不能代替法律,它们应该各司其职,不可混淆。尤其注意的是,党的政策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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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知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关于法律的学说、主张和理论;包括对于法律的本质、作用、特征等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法律意识可分为高层次的比较系统的理论主张和学说(法律思想体系)以及初步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知识、感受、情绪和愿望及其要求的法律心理,则是一种比较初步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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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同其它社会意识一样,法律意识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同,人们对法律的观点、解释和评价也不同,因而不同的社会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意识。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阶段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因此在回答本题时,不仅要回答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的内容,还要回答在我国法律意识的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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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的相同点有:(1)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都是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2)二者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3)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4)二者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一致;(5)二者都是为了确立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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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主要由这个社会的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有关善恶是非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有一致性。它们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思想基础、共同的本质,它们之间互相渗透,又相辅相成。回答本题时,应涉及到这几个方面,才算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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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法律的本质是多层次的:(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组成的,所以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都是由统治阶级参与和掌握的,当然法律就反映他们的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不过法律反映和维护的是作为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由此可知,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就是阶级性,它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内容之一。
(2)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马克思认为,法律与国家形式一样,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可以这样说,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社会经济关系就是法律的内容,法律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
(3)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的影响。恩格斯认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是互相作用的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由此可知,对法律发生影响的,包括政治、哲学、文学、艺术、宗教、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现象以及包括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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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事物的本质只有一个,但是人们对于本质的认识却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所以本质又是多层次的,也就是说有浅层次的本质和深层次的本质之分。法律的本质也不例外。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其最直接的本质(也即浅层次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律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也具有客观性。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条件所产生的。这也就是说,法律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条件(即法律深层次的本质)。法律虽然根源于社会物质条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也受到社会生活中其它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回答本题时,要注意涉及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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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组成。
(1)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①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③它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法律关系主体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
①所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②所谓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根据权利主体的年龄、生理和智力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①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或利益,表现为自己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4)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
①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它物质财富,它是为人们所能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②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③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①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②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而法律行为则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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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学生在回答本题时,应回答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和条件。要注意的是,本题回答的重点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学生只要熟知这些内容,对其进行具体阐述,就不难回答本题。其实,本题也可以作为一个理解题,因为任何一种关系都离不开关系主体、关系客体以及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学生如果能理解这一点,就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推断出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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