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家公务员由于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承担责任、任职期限等方面的区别,可分为:( )
A 政务类公务员
B 正式类公务员
C 业务类公务员
D 业余类公务员
|
|
|
|
|
|
关于公务员的分类,教材中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部分做过介绍。政务类型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及通过正式任命的人员。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正式类”和“业余类”的提法是干扰项,尤其要分清“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于“业余类公务员”。
|
|
|
 |
|
|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行政属于国家的范畴,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B 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C 行政法其实就是行政法规的简称
D 行政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法律的行为
|
|
|
|
|
|
该题所考核的是对行政法概念的理解,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的总称。A、B、D的论述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和行政法规这两个概念。行政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指的是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但是它不限于行政法规,其他关于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也属于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因此,C的观点是错误的,也即应选答案。
|
|
|
 |
|
|
|
|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而决定其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不同的各种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即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法规以及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中都包含有行政法规范。另外,行政法的渊源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等。
|
|
|
|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法是通过何种方式体现出来的。行政法的渊源则是指行政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不仅体现在行政法和行政法规中,而且体现在宪法、其他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中。因此这些都是行政法的渊源。
|
|
|
 |
|
|
|
|
一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规范和调整:①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务、职权范围和活动方式;②国家管理活动的任务、原则、方式和方法;③国家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相互关系、职权和职责;④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在我国,一般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
|
|
|
|
由于行政关系非常复杂,不可能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典。我国的行政法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相对于特殊行政法而言,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机关范围广、覆盖量大。因此回答该题时,主要是搞清楚一般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
|
|
 |
|
|
|
|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但这里的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民事行为、政治行为。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一,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又称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个人采取的行为是具体行为。第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实施的行为是羁束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的范围、方式等留有一定幅度和余地,可以斟酌、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行为。第三,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为是要式行为;不要求某种必须的方式,只须口头表示就可以生效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第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为之的行为是依职权的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是应申请的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时所产生的效果和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①设定权利和义务;②撤消权利和免除义务;③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④变更法律地位;⑤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⑥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①行为的主体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合法依据,具备行政主体资格;②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③行为的内容合法,即内容要有可能、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的规定;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⑤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以上形式,才有效力。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对于行政行为的处理:第一,行政行为因行政越权、行政侵权、滥用权力或不合法定程序而被撤消;第二,已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发现其不当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其行为的内容或使行政行为部分地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第三,行政行为由于不适应新的情况并非违法或不当,由行政机关宣布废止;第四,行政行为或者因制定新法规而使具体行为失去效力,或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复存在而消失,或者行政相对人被设定的义务充分履行完毕而消失。
|
|
|
|
论述问题时应当全面、完整。在论述什么是行政行为时,必须从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处理这几个方面来展开。只有充分论述了这几点,才能圆满地回答本题。
|
|
|
 |
|
|
|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的共同的行为准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这一原则要求:①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②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求合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有:①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②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③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具体说来,是指在正常的宪政和法制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该项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该视为有效。应急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有:①确实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措施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③行政机关作出应急措施的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④应急措施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其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之内。
(四)三个原则之间的关系。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前提,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二者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而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它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一个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
|
|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讨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当明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及行政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充分论述了这几个方面,即可全面地回答该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