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秩序的主要法律文件。它规定,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及其他假冒仿冒行为。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三)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七)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产品的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向被侵害的经营者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经营者及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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